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刘武桂)“由于我对法院工作缺乏理解,不懂法律,在执行工作中辱骂法官及干扰执行办案,现认识到自己行为不对,对法院执法人员道歉.....”7月5日,新疆和硕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在依法强制执行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被执行人艾某的家属妨碍法院执行工作,经过教育批评后,家属主动赔礼道歉并积极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完全部义务。
案情回顾
某联社与艾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和硕县人民法院判决,艾某应向该联社偿还借款本金24300.43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艾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某联社遂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艾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然而艾某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极度不配合法院工作,执行法官找到艾某决定对其采取拘留15日司法惩戒措施。
7月5日下午,执行干警在带艾某到和硕县人民医院体检过程中,被执行人配偶阿某来到和硕县人民医院放射科出言辱骂、并抢夺执行干警执法记录仪,严重妨碍法院执行。面对艾某的家属过激行为,执行法官立即致电本院司法警察大队请求协助执行,最终在法警的协助下,将闹事家属阿某带至和硕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在执行局办公室,执行法官额日登巴依尔及法警才达吾提向阿某严肃说明了其此次行为的违法性及将要承担的后果,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释法明理之后,阿某认识到了错误,更是态度诚恳地向执行法官宣读了亲手写的检讨书,以表达歉意,承诺会马上筹款履行完全部义务。7月7日16时左右,阿某将筹集到的执行款交到了执行法官手中,至此,该案得以圆满执结。
法官寄语
法律尊严不容践踏,法律底线不容触碰!执行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员,其合法权益同样受法律保护。当事人或案外人对法院执行有异议的,可书面向法院提出异议。辱骂、威胁执行法官,妨碍执行法官依法履职的行为,是对法律的公然挑衅,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坚决予以打击!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