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段小龙 丁峰 张风珍)山东省禹城市莒镇某村村民李某与刘某本是妯娌关系,1989年公婆离世之后留下了5间房屋,未作分配。其中由3间归刘某住,2间归李某住。2010年,刘某女儿结婚在本村居住,女婿赵某与刘某征得李某同意在李某之前居住的房屋地皮上翻盖新房。双方签订了协议书,注明只准予刘某在李某所有的长6.58米,宽12.70米的地皮上居住使用宅基地,在任何情况下不得私自转移使用权,刘某一方若违背上述行为,李某可将以上固宅同地皮面积收回,地上物折价后归刘某所有。此协议书签订有两名见证人在场,并已签名。2023年11月,某村拆迁,刘某所翻盖房屋也在拆迁之列,此时刘某不承认李某的两间地皮,该地皮补偿款为19万元,双方发生争议,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禹城市莒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获悉情况之后,主动介入调解。
莒镇调委会指派调解经验丰富的调解员段小龙参与此次调解,调解员段小龙多次耐心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听取了村书记、见证人的意见,向莒镇拆迁办公室了解相关补偿标准,收集了相关证据。
在掌握了详细的案情情况下,调解员段小龙认为此纠纷案的关键节点在于刘某一方。于是他找到刘某,向其详细介绍了协议书的法律效力证明了地皮归李某所有,刘某无权请求地皮的补偿款,考虑到刘某丈夫近20年未归,家庭较困难,调委会会尽力为刘某争取少许利益。并介绍了农村宅基地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对双方关系的血脉传承进行说教,以期达成和谐的调解氛围。并找到李某,向其说明了对地皮补偿款的救济程序,只有静下心来好好协商,一方先让步,事情才能解决。经过初期调解之后未达成一致协议,双方僵持不下。
因为争议的存在,房屋的拆迁款迟迟下不来,而各拆迁户已拿到拆迁补偿款。此时刘某租的房子的房东也催着交房租。按耐不住的刘某再次找到莒镇调委会,表示愿意自己先让步,再次调解。李某也因为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而着急上火。于是双方再次调解,李某愿意把因地皮所附的补偿奖励2万元赠与给刘某,剩余17万元归李某所有。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拆迁纠纷涉及范围大、困难多,家庭之间对于拆迁款的补偿争议较多,基于农村法律普及的程度较弱,取证困难,情况多变。调解人员除具备过硬的专业法律知识,具备理性心态,能够于复杂的情况证据中捋清方向,对各种救济的法律程序掌握到位,找到解决案件的关键之外,还需要具备丰富的基层生活经验,能够知悉大众的需求,走进群众,全面了解具体情况,权衡利弊,柔性调解。
在调解方式上,更要多变,初期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通过沟通,了解案件的实质性问题,找准案件的突破口,给他们讲本案对其不利的情况,叫其让步。调解过程中,采取亲情融化的方法穿插,通过合情入理的教育,使其正视过去亲情的可贵,和目前因反目成仇带来的情感伤害,使双方能求大同、存小异,调解便会达到水到渠成的效果。最直接的还是后期采取的冷处理的办法,拆迁款的不到位、诉讼程序的复杂时效长的问题使得双方能够仔细考虑、权衡利弊,变被动为主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能性便大大增加。
在农村生活生产实践中,此类案件发生十分频繁,基于村民的法律意识还不够完善,不了解书面协议的重要性,对一些权利的取得与转让没有法律效力敏感性。就会导致案件难调解、拖得久、不能及时化解纠纷。因此更应该继续加大中国农村的法律普及力度,及时摸排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