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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不用考试轻松拿证 男子因涉嫌诈骗丢了工作还获刑罚

时间:2024-07-18 14:19:19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  何立琦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何立琦)近日,新疆英吉沙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诈骗案,判处被告人尼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3000元罚金。

  案情回顾

  尼某原本是英吉沙县一台球厅保安,上班期间,偷偷在网上玩彩票输掉自己所有的积蓄,一时生活拮据的尼某便心生歪念。在2023年5月底至11月,尼某通过在微信群内发布“不用参加考试就能拿到保安证、挖掘机证、驾驶证、摩托车驾驶证等证书”的虚假广告,以帮他人办理证件为借口先后骗取34名受害人共计19051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尼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在没有办证资格的情况下,隐瞒真相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骗取34名受害人价值19051元钱财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尼某的行为后果严重、诈骗数额较大、受害人人数较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尼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在法庭上有认罪、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法官提醒

  天上不会掉馅饼,更不会有不用参加考试就能拿到证件的美事,许多不法分子就是通过利用部分人群急于拿证的心理实施诈骗。法官在此提醒,一定要明辨是非,牢记只有辛勤付出,才有收获。任何证件都需要通过自己的努力和正规的渠道去获得,不要因为贪图小利反而落得个两手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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