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段小龙 丁峰 张凤珍)6月25日,董某来到山东省禹城市莒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莒镇调委会),请求莒镇调委会帮助解决其家庭纠纷。经与董某交流得知,董某,禹城市莒镇某村村民,今年76岁,膝下有二个儿子,董某早年丧偶一直是自己单独生活,家境一般。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今年5月份董某突然得了脑梗塞,右半身子失去了知觉,对于一直自己生活的董某来说,这一下他的饮食起居只能依靠自己的二个儿子了,孩子孝顺父母,这本是天经地义的事,可是董某的大儿子小董却不这么认为。原来董某的大儿子在很小的时候就过继给了董某的兄弟,董某的大儿子认为父母从小没有抚养过自己,自己没有义务赡养父亲,当然这只是从董某小儿子那里得知的情况,具体情况还得实地走访。
莒镇调解委会调解员段小龙张凤珍高兴长走访了该村的村书记及村民,经了解,情况大致和董某小儿子说的一样。了解完情况,莒镇调委会和该村村书记商量了一下调解方案,我们的调解方案和村里的意见差不多,都是一开始先用我们的真情和苦口劝说去打动小董,使小董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主动去赡养自己的父亲,如果我们用情理不能够打动小董,那么就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我们开始找董某的大儿子小董谈话,第一次登门,小董一听说我们是莒镇调委会的,为了他父亲的事情而来,直接就把我们拒之门外,没让我们进家门。第二次,虽然让我们进了家门,但是不管我们怎么苦口婆心地劝说,小董始终觉得自己的亲生父母没有抚养过自己,自己就没有赡养的义务。这可怎么办,董某的事情解决不了,就如同压在我们心里的一块石头。从村民那里得知,小董和自己的舅舅关系很好,我们决定从他舅舅那里做工作,经谈话了解到小董的舅舅是个通情达理的人,得知我们来的原因后表示愿意和我们一起找小董谈话。第三次登门还没等我们工作人员说话,小董的舅舅就把小董狠批了一顿,再加上我们给董某讲的赡养老人是做子女的义务,如果不赡养父母可能面临法律的惩处。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用法律作依据,用道德去教化,终使得我们三次登门没有白跑,小董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和弟弟一起赡养父亲,看到小董在父亲病床前的承诺,我们也替他感到欣慰。经过一个多月时间,小董对待父母体贴入微,与以前判若两人,街坊邻居都竖起大拇指。“儿子个个孝顺,真是董某夫妻前世修来的福啊!”
作为乡镇调解委员会,在实际调解过程中,我们要始终秉持一颗耐心,在法律、法规的依据下,结合情、理、乡俗民约,做到法、结合,真正做到从双方当事人的角度看待问题,不偏颇任何一方,把老百姓的事当自己的事去处理,把矛盾消灭在萌芽当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