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李乃栋)夏某某在县城某胡辣汤店务工,2024年7月13日,她在工作过程中不慎摔倒,及时送医院检查诊断为骶4椎体摔伤骨折,治疗出院,医生让在家休养2个月。夏某某要求在骨折休养期间,胡辣汤店老板宋某应承担她的生活费用、工资等共计6072元整,宋某没有答应,故夏某某到河南省光山县人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
人民调解中心将此纠纷交调解员张梅、胡迪苹办理。调解员调查了解到,夏某某务工受伤情况属实,宋某认为夏某某摔伤休养期间没有工作,应该给她基本生活费,而不是让他承担那么多,自己开店也不容易,说双方还需要协商了再说。
调解员和双方当事人通过法、理、情多方面进行沟通。宋某考虑夏某某平时表现较好,受伤后没有收入,同意夏某某的意见。
经调解,双方自愿协商后达成协议,宋某于2024年7月31日通过微信支付方式付给夏某某生活费、工资等共计6072元。至此,双方纠纷案结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