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周毓丽) “高薪诚聘”的广告随处可见,大部分人认为这种广告的背后是诈骗,但在没有不明链接、不提供个人信息的诱惑下,不少人会掉入陷阱。近日,新疆英吉沙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诈骗分子收购电话卡的案件,被告人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情回顾
艾某是英吉沙县某乡镇一名年轻人,为人老实,经人介绍到乌鲁木齐某物流公司打工,每个月都有不错的收入。2023年6月的一天,艾某在“快手”APP刷短视频消遣,屏幕上弹出一条“高薪诚聘”的信息,赚钱心切的艾某经不住诱惑点了进去,随后自称是“客服”的人主动发来消息,称不用出力就能每小时赚250元,艾某半信半疑,在“客服”的指导下两人成功添加为微信好友,随后,对方让艾某下载安装名为“事密达”的聊天软件(该软件的主要功能是多方通话,且方便远程遥控),并向艾某分发“工作任务”,就是收购电话卡并用来注册QQ、微信等聊天软件,发布刷单、征信、贷款等各类信息。刚开始,艾某还担心被骗,见对方既没有让自己提供身份信息,也没有在对方提供的平台上填写任何个人信息,应该就是正经工作,而且自己认识的人多,多收卡就能多赚钱,这果然是不费力气的好工作,比在物流公司搬箱子赚钱快多了。于是艾某开始疯狂“摇人”,以50到150元不等的价格大量收购电话卡,并将“客户”引流到“事密达”聊天软件里,与“客服”形成三方通话。2023年6月至2024年5月,艾某向自己户籍所在地9人共收购电话卡15张,通过协助犯罪分子实施诈骗,违法所得35844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艾某收购他人电话卡、散布不实信息,为犯罪分子实施诈骗行为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判处被告人艾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出租、出售、出借“两卡”(银行卡、电话卡)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对于可能泄露个人信息的活动,千万提高警惕,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切勿相信各类看似能占“大便宜”的小广告,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等涉及个人信息的物品,切莫贪图一时小利,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电话卡,否则将会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让自己身陷囹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