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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无人机喷洒农药 邻居农作物受损 谁来担责

时间:2024-08-15 12:52:17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  周毓丽 何立琦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周毓丽 何立琦)无人机喷洒农药正成为一种受欢迎的作业方式,但是无人机喷洒农药导致邻田作物受损减产,该由谁来担责呢?近日,新疆英吉沙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无人机喷洒农药导致邻田作物受损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马某在英吉沙县某乡镇承包了46亩地,用于种植棉花增加收入。种子下地后,在马某的精心照料下,棉花长势喜人,马某每天盼望着能早日收棉花挣钱。6月的一天,他像往常一样前往棉花地查看,却发现有一大片原本长势良好的棉田叶片发黄,有的甚至枯萎倒地。看着受损的棉田,马某心疼不已,情急之下,他到村委会求助,经调查得知,在马某承包的地块旁边,村民艾某在自己的地块上种植了与马某不同品种的棉花,马某的部分棉田受损,很有可能是艾某用无人机喷洒农药所致。

  经过鉴定,马某种植的棉花采用人工背喷雾器喷施的某品牌除草剂,该药剂使用后可防除一年生禾本科杂草,对棉田安全。艾某种植的棉花是抗“草甘膦”药剂的品种,其委托玉某(有资质)用无人机喷施的是一种内吸传导灭生性除草剂,该药物标签明确备注:“使用技术要求施药时避免漂移到临近农作物田”。马某认为艾某作为农产品专业经营人员,玉某作为专业操作人员,明知该药剂对其他农作物会造成危害,却在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喷洒,导致自己棉田受损,受损金额达40030.17元。遂,马某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玉某作为承揽人,在操作无人机实施喷施农药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除草剂的药理特性、药液颗粒的漂移距离以及当时的气象等客观因素影响,未尽到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从而导致马某棉花受损,存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艾某作为定作人,明知使用无人机喷施药物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要求玉某操作无人机喷洒农药,且选择使用的某品牌的内吸传导灭生性除草剂,明知该农药的作用及性质,仍然选择使用无人机进行喷洒,未尽安全预防和防护义务,存在定作过失,致使原告的棉花受到损失,而且艾某未提供其他人在该阶段实施了喷洒农药导致马某棉花地受损的证据;对马某的损失,被告艾某应当与玉某是赔偿义务人,故参考鉴定意见书,综合考虑被告玉某与被告艾某的过错、原因力大小、具体损失的评定,被告艾某和玉某当各自承担50%的责任,赔偿原告马某的经济损失。被告艾某、玉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提醒

  农业种植者在采取无人机喷洒农药前,农业机械使用者一定要严格遵守操作规则,在充分考虑天气、风向等综合因素的前提下,还应及时告知相邻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出现科技“助农”变“误农”,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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