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艾山江·吾布力哈斯木 彭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贪财之心,终入刑网。公正之剑,不容逃避。近日,新疆莎车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明知他人贩卖毒品,却为了16000元好处费,帮忙藏匿毒品,结果被毒贩供出,被判刑四年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18年11月,被告人张某将10箱(约200公斤)大麻从外地搬运至莎车县某乡被告人黄某家中,并承诺给予其“保管费”,被告人黄某将上述毒品藏匿在自家饲料库内。2019年8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张某分批次从黄某处拿走4箱大麻,安排被告人田某分别向周围县市出售。过程中,黄某先后收到张某的好处费共计14000元。2021年1月,被告人张某和田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二人并没有交代被告人黄某家中存放的6箱大麻的犯罪事实。
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张某的儿子张小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黄某联系,兑现其父亲张某承诺的“保管费”2000元的好处费,并拿走16公斤大麻,准备在某市出售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张小某交代,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黄某抓获,其藏匿在自家饲料库内的剩余大麻被查获。经鉴定,认定上述大麻含有四氢大麻酚成分,系国家规定管控的精神药品。
法院审理
莎车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田某以盈利为目的,明知大麻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明知大麻是毒品,窝藏并保管被告人张某让其保管的10箱大麻的行为构成窝藏毒品罪。张某曾因同样犯罪被判刑,系累犯。上述被告人贩卖的毒品数量较大,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判令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2万元;被告人田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9万元;被告人黄某犯窝藏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没收违法所得16000元;查获的涉案毒品(大麻)予以没收。
判决送达后,上述被告人均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法官提醒
张某、田某二人明知贩卖毒品犯法,仍然肆意妄为,向社会输送毒品。在明知他人贩卖毒品的情况下,黄某为牟取不法利益,受雇于他人窝藏毒品。法院对上述三人的处罚,彰显了人民法院从严惩治涉毒犯罪的一贯立场。广大群众要充分认识到毒品造成的社会危害,在发现他人存在非法制毒、走私、贩卖毒品等情况时,要及时报案,不要为眼前利益,成为他们的帮凶,共同为营造绿色无毒、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贡献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