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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师县法院:朋友的朋友不是你朋友 借钱需谨慎

时间:2024-08-19 10:36:57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  阿依努尔·卡地尔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阿依努尔·卡地尔)朋友借钱时,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一般不会要求对方出具借条,但这往往会导致发生争议时没有依据。近日,新疆伽师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此类民间借贷纠纷案。

  据了解,原告阿某于2022年12月底在参加朋友的婚礼过程中认识被告热某,热某向阿某借款50000元,阿某以现金方式借给热某50000元,因热某是自己朋友的朋友,故未要求阿某出具借条。2023年3月热某再次向阿某借款20000元,阿某通过微信给其转账20000元,热某承诺2023年底归还。后经阿某多次催讨,热某拒绝偿还借款,并删除阿某的微信,遂阿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热某向阿某借款后未还款应承担清偿之责偿还债款。关于借款本金50000元,因阿某未提供足额借条、转款凭证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故对阿某具有转账凭证部分的20000元,法院予以支持,其他借款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热某向阿某给付借款20000元的判决。

  对于遇到借款请求,不要轻易基于“情谊”“信任”就出借大额钱款,出借钱款时应索要借条,一旦发生纠纷,能够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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