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刘佳丽)近日,新疆英吉沙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件。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精心策划骗局,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编造低价土地承包合同,向多人行骗,涉案金额高达500多万元人民币,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基本案情
王某经常以做生意为生,2017年3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201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1年11月,王某向朋友董某谎称自己有关系,可以低价承包土地,董某信以为真,随即打电话给朋友袁某,让袁某抓紧联系王某查看土地状况,袁某实地查看后对地块非常满意,于是两人准备合伙承包王某手中的地。王某明知自己手中根本没有地,为继续与董某、袁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王某先到打印店拟制了低价合同,又通过“小广告”伪造了村委会、乡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印章5枚,私人印章1枚,与袁某分别签订了3份《土地承包合同》,董某、袁某先后向王某支付租金共计250.96万元。
2023年7月,王某又以同样的方式,虚构自己已与乡政府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事实,向霍某称自己手头有地,可以低价转租,霍某查看了王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信以为真,与王某签订了土地转包合同。7月13日至16日期间,霍某与朋友赵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先后向王某支付土地承包费及水井使用押金共计312.05万元。得手后,王某将其中的186.76万元退还董某、袁某,其余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并购买两辆私家车,将车辆登记在他人名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伪造印章,骗取受害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且被告人属累犯,到案后,被告人王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法官提醒
签订各类合同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不法分子也会趁虚而入,合同诈骗犯罪活动具有隐蔽性、多样性,遭遇合同诈骗不仅会侵犯个人的财产权利,还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日常生活中,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核实合同签订的企业或个人的资质和交易物的所有权人,评估对方的履约能力后再做决定,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