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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盗”此为止 男子迷途不返又作案

时间:2024-08-27 10:27:18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 俗话说浪子回头金不换,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经过服刑改造,本应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但有些人却总想走“捷径”,一错再错。这不,阿某曾因三次盗窃被判处刑罚,2023年至2024年期间阿某盗性不改,再次行窃,等待他的是又一次法律的制裁......

  【案情简介】被告人阿某先后于2008年、2011年、2015年多次盗窃被判刑,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期间阿某在新疆泽普县四次盗窃单位和个人总价值19582.435元的铜丝、空调、核桃等物,之后将盗窃物品进行转卖,其获利用于个人消费。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阿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四次盗窃单位和个人价值19582.435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前科、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在法定幅度内依法给予了从重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阿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说法】君子爱财,但应取之有道,财富的获得需要脚踏实地,靠自己的勤劳奋斗去创造,莫因一时邪念踏上迷途,复而不归,让自己流转于牢狱之间,要以案为戒,谨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劝君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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