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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县法院:买卖结算有争议 远程调解化纠纷

时间:2024-08-30 12:17:36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  吴鑫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吴鑫)买卖合同结算要以经双方核对无误的结算单为准。近日,新疆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塔县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帮助双方当事人查明事实,消除隔阂与积怨。

  新疆某公司与湖北某公司从2022年6月24日至2023年6月12日期间一直存在买卖关系。湖北某公司派遣公司原告黄某负责记账失误,张某负责货物进出统计与黄某对接核对,胡某负责新疆某公司与湖北某公司的资金往来。双方合作结束后,湖北某公司迟迟没有支付尾款,新疆某公司到塔县法院寻求帮助,请求法院判决新疆某公司支付尾款。

  塔县法院受理此案后,在调解阶段双方各执一词,对尾款金额争议不断。新疆某公司坚持以湖北某公司派驻员工黄某、张某、胡某三人签字的单据为依据进行尾款支付;湖北某公司坚持以双方签字的结算单为依据进行尾款支付。案件承办法官阿布都艾尼在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仔细核验证据,发现结算单据上新疆某公司法人签字笔迹有差别,立刻通过电话与双方联系核实,最终查明事实结算单签字是胡某员工为节省时间伪造。在查明事实后,湖北某公司也与新疆某公司重新核对结算,立刻支付尾款。

  近年来,塔县法院一直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成功调解了多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有效化解了当事人的矛盾。充分展示了法院在多远化解纠纷方面的努力,使当事人充分感受都人民法院为群众办实事、解民忧的司法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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