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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过期伪劣农药 被告人获刑并处罚金

时间:2024-10-10 15:08:24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  何立琦 刘佳丽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何立琦 刘佳丽)随着农业领域的发展不断加快,农户们也在大力投入生产,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了从中牟取私利,将过期农药销售给农户,严重威胁了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日,新疆英吉沙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销售过期伪劣农药案件,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

  案情回顾

  2024年3月中旬,被告人买某前往英吉沙县某乡镇查看自己种植树苗长势时,与自己相识的该乡镇林管站站长阿某(另案处理)见面。在此过程中,买某发现该乡镇农机站仓库中存放有过期农药,买某顿时发现了“商机”,遂向阿某提出以每箱70元至130元的价格购买仓库中的农药,欲通过售卖从中牟利,经过协商后,阿某同意将仓库中农药卖给买某。自2024年3月至6月期间,买某从阿某处购买了1231箱,价值185550元的过期农药,后将其中的169箱过期农药以34060元卖给喀什市某公司的其某,40箱过期农药免费发放给自己的亲属,剩余的917箱过期农药和105箱案发时尚未过期的农药存放在自己位于英吉沙县某乡镇旧房子予以出售。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买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贩卖、私藏过期劣质农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销售过期的劣质农药罪。被告人买某的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从这方面被告人应该受到严重的处罚。但鉴于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认罚,有认识、后悔行为的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买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私藏的917箱过期劣质农药予以没收,交由相关机关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

  广大农民朋友们在购买农药时,一定要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选购农资时,首先要通过正规经营单位,选择正规产品购买;其次,要仔细查看所购农资产品有无登记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特别要留意该产品是否在生产有效期内;最后,留存好购买票据,一旦购买到假冒、伪劣农药,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提供案件相关线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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