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食品安全与法律网
人员查询
食品安全与法律专刊唯一官方网站
站内搜索:

最新动态: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治观察

以调动工作为由骗取钱财 被告人获刑三年

时间:2024-10-12 13:21:07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  何立琦 刘佳丽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何立琦 刘佳丽)日常生活中,总有人认为花钱就能办事,殊不知让一些不法分子钻了空子,最终落得个“竹篮打水”一场空。近日,新疆英吉沙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诈骗案件,一男子以调动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500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案情回顾

  米某原本在英吉沙县某单位工作,但又不甘于现状,在一次偶然机会中遇到了亚某,交往过程中,亚某得知米某想去市区发展,于是,亚某瞅准时机,称自己可以通过“找关系”将其安排到市里工作,但是,中间需要一些费用进行打点,一心想到市区发展的米某信以为真。在2023年9月13日至2023年9月29日期间,亚某先后从米某处拿走50000元“好处费”,事后,米某发现调动事宜迟迟没有进展,亚某也失去了联系,恍然醒悟的米某这才意识到被骗。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5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应该受到严重惩罚,鉴于被告人在法庭上有认罪、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官提醒

  天上不会掉馅饼,在此希望广大群众,要树立正确的求职观念,任何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都需要通过自己努力付出和正常合规程序,花钱不仅不能“买到”或者“调动”工作,还上当受骗,钱财受损,得不偿失。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推荐资讯
东营垦利区开展重阳节法治宣传进社区活动
东营垦利区开展重阳节
禹城市司法局开展“法援惠民生 情暖重阳节”宣传活动
禹城市司法局开展“法
玉门公安交警:重阳“警”相伴 交通安全“警”相随
玉门公安交警:重阳“
垦利区永安司法所开展“重阳敬老 法援同行”普法宣传赶大集活动
垦利区永安司法所开展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