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迪丽努尔)眼下,正值丰收农忙时节,部分居民为图方便,收完粮食后违法占用国省道干线及重点道路打场晒粮,这种行为不仅影响路容路貌,更严重影响车辆通行,给行人、车辆带来了安全隐患,极易诱发交通事故。
案情简介
秋收时节,被告阿某在A镇B村路段晾晒小麦,艾某驾驶电动车行驶至事故地点,为躲避对面行人,将电动车驾驶到晾晒的小麦上,滑倒受伤。艾某受伤后在A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并支付医疗费用1万元,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艾某将阿某、A县交通运输局起诉到新疆岳普湖县人民法院,索要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某作为涉案道路上小麦的所有人,在明知公共道路上不允许晾晒粮食的情况下,仍违规晾晒小麦,最终导致艾某驾驶电动车因躲避对面行人行驶到晾晒的小麦上滑到而受伤酿成事故,故其对涉案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对艾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艾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道路被占用后存在安全隐患,而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从而造成自身损害,其自身也存在过错,应当减轻阿某的赔偿责任。A县交通运输局未能及时发现公路被占用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未及时进行劝阻或执法,作为公路管理人及公路监督、检查、执法单位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职责,存在过错。法院综合考虑艾某受伤的原因及各方的违法行为、过错程度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后,认定阿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A县交通运输局承担10%的赔偿责任,艾某自担30%的责任。
法官提醒
爱惜粮食,珍重生命。种庄稼不容易,收获时别大意,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道路交通畅通有序,请不要在公路上摊粮、晒粮。同时,驾驶人也要注意:遇到晾晒粮食的路段,要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控制好车速,确保行车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道路上堆放、倾到、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