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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生意之争积怨气 法官耐心调解止干戈

时间:2024-10-18 14:38:05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  魏豪田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魏豪田)“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间本应团结互助……”法庭上法官耐心地说道。近日,新疆莎车县法院受理了一起身体权纠纷的案件,并成功化解了双方之间的矛盾。

  乾某与袁某系生意上的邻居,2024年3月20日,乾某和袁某在莎车县某菜市场因生意上的事情产生纠纷,争执过程中乾某打了袁某一巴掌,造成袁某脸部受伤被送医治疗。后袁某诉至法院,要求乾某支付袁某各项治疗费用及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15205.7元,并向袁某进行道歉。

  法官充分了解案情后,随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家属均参与其中,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针锋相对,甚至要大打出手,法庭中一时间争吵声不断。法官先将双方情绪稳定后耐心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同时也对袁某进行心理上的安抚。经过法官耐心地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耐心讲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袁某放弃了之前的部分主张,乾某也同意向袁某赔偿5500元,并向袁某道了歉,至此该纠纷得以化解。

  群众之事无小事,任何一起小纠纷尤其是邻里纠纷,都有可能引发大的社会矛盾,妥善解决纠纷有助于增进邻里和谐,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下一步,莎车县法院将继续拓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妥善化解各类社会矛盾、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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