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张玲 李葆华)一个小小的“痔疮手术”因何会导致病人死亡,到底是谁的责任?近日,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法官通过医疗鉴定结果抽丝剥茧,厘清了双方责任划分,解决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案情回顾:2022年12月25日,刘某因“痔疮”不适赴某医院肛肠外科住院治疗,并自述于1个月前出现便血、肛门区脱出肿物,症状逐渐加重,医生初步诊断为“混合痔”。因保守治疗效果欠佳,且具备手术治疗指征,故医院在向刘某告知病情后应其要求进行手术治疗。2022年12月29日14时,该医院为刘某施行了手术。术后刘某于2022年12月31日12时左右出现意识丧失,呼吸心跳骤停,大动脉搏动消失,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4时宣告临床死亡。刘某的亲属认为医院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在患者检查结果显示异常的情况下,仍给患者实施手术,造成了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故将医院起诉至喀什市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原告认为,医院存在诊断错误,治疗错误和护理错误,不仅造成了患者的不正常死亡,还给原告造成了人身、经济上的损失,也给原告及其亲属造成了精神上的严重打击和损伤,认为某医院应负70%的主要责任,向该医院提出了70多万元的赔偿申请。法官针对双方争议焦点,即死者为何会在治疗的过程中死亡,死者去世的原因及过错程度存在分歧,经双方同意,法院对该案申请了司法鉴定,查明医院诊疗与患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经司法鉴定,患者死亡原因为在生前患有心肌炎,在术后造成右心室心外膜静脉内混合血栓形成,引起心脏功能障碍衰竭而急性死亡。心肌炎为死亡的主要原因,右心室心外膜静脉内混合血栓为死亡的次要原因。在对死者进行诊疗过程中,医院存在未常规进行静脉血栓栓塞症(VTE)风险评估、对于患者患高血压心动过速等心血管危险未引起足够重视、止血药物“酚磺乙胺”使用不当的医疗过错。因此,法院判定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向原告支付四十二万余元。
法官说法:医疗卫生事业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和谐医患关系是社会文明的标志,也是关系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对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进行了规定,明确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则,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医学的局限性,疾病的复杂性以及医疗技术水平的差异,从临床医学实践中看,医务人员一时未能正确诊断病情的情形并不鲜见,并非一概的构成过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判断误诊误治是否构成过失,应以“当时的医疗水平”这一标准予以衡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