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杨文娟)中介,是现代经济生活中常见的概念,中介提供信息、协调沟通、交易服务,服务对象支付中介费,但是也存在一部分绕开中介买卖商品,“跳单”节省中介费的情况,请看下面的具体案例。
【案情回顾】
2024年4月30日至6月23日,魏某向黄某介绍牛肚售卖商,约定黄某向牛肚售卖商每购买一公斤毛肚就给魏某支付中介费0.5元,在此期间共计介绍牛肚约30732公斤,但黄某未向魏某按时支付中介费,因此魏某以黄某违约为由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中介费。
庭审中,黄某辩称魏某只是为其介绍了一次牛肚,且双方有3000元的债务已经冲抵,后期的牛肚买卖均系自己直接与牛肚售卖商联系,所以后期的中介费不予支付。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向黄某介绍30732公斤牛肚的情况属实,且有魏某提供的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加以证明,但黄某接受中介服务后绕开魏某与牛肚售卖商私下协商购得牛肚,本案中黄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向魏某支付报酬并承担违约责任,最终黄某当庭提出同意一次性给付魏某中介报酬12000元,该案调解结案。
【法官释法】
中介跳单通常指的是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绕开中介人直接完成交易的行为。这种行为在房产中介、劳务中介、商业中介等服务领域都可能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委托人实施了中介跳单行为,那么他们需要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这是因为中介人已经提供了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委托人利用这些服务完成了交易,因此应当支付相应的报酬。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