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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借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责任吗

时间:2024-11-28 11:14:34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  郑明辉 李艳霞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郑明辉 李艳霞)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到朋友借车的情况,那么借车给别人时也要注意,机动车的主要零件是否存在故障、是否正常年检、是否正常购买保险,保证出借的机动车符合安全驾驶的要求。近日,新疆莎车县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借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艾某与阿某在阿某家聚会,聚会中艾某由于紧急情况需要临时离开,随后借用阿某车辆。艾某驾驶机动车驶入莎车县某路段与驾驶非机动车人员马某相撞,致马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艾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马某负次要责任。

  原告马某将艾某诉至莎车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艾某承担责任,并赔偿其车辆损失、误工费等10000元。案件受理后,在庭审中原告要求追加车辆所有人阿某为共同被告。

  后该案经法官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阿某、艾某向原告马某支付各项费用5000元。

  【法官提醒】

  汽车作为便利的交通工具是不少人出行的优先选择。生活中,人们难免存在借用他人汽车或将自驾汽车出借给他人使用的情况,车主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时,一定要对车辆性能、对借车人的驾驶资格、身体状况等进行认真审查,否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车辆所有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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