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艾力·图尔荪)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对盗窃的理解和思维大多都停留在实物方面,但随着社会发展变化,网络盗窃行为不断增加,需要向群众不断普及法律知识,从而提升法律观念,才能逐步防范网络盗窃行为。近日,新疆伽师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令人啼笑皆非的盗窃案。
【案情回顾】
被告人张某(化名)因与受害人李某(化名)之间发生矛盾,便心生“教训”之意。2025年1月1日早晨8时50分许,趁李某熟睡之际,张某偷偷用李某的手机向自己微信转账4312元。当日下午,被告人张某在受害人李某的追要下,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退还受害人300元。张某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殊不知其行为已触犯法律!
【法院审理】
被告人张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方面,依法对张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法官提醒】
美好生活要通过自己的双手去创造,依靠合理合法的途径去赚取,切勿因一时冲动触犯法律!任何形式的盗窃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妥善保管个人财物,提高防范意识,设置手机支付密码,避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如遇财物被盗,请及时报警!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切勿心存侥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