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阿米那木·赛达买提)不当得利能否主张利息,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不同。近日,新疆泽普县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调解职能作用,有效化解了一起不当利得利纠纷。
案情回顾
2020年4月,原告卡某与被告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签订购车合同,以贷款方式购买一辆小轿车,约定每月还贷4710元。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卡某因生意亏损,拖欠银行六个月车贷。2023年5月,卡某向扣款账户转款,但是银行并未办理扣款事宜。于是卡某与被告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取得联系,经该公司负责人阿某安排,卡某将欠付贷款28260元转账至该公司员工吐某个人账户,由吐某帮卡某办理还款和解押事宜。一周后,卡某得知吐某并没有将此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而是挪为己用。卡某索要时吐某仅退还5000元,卡某多次催要无果,将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吐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不当得利23260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562元。
面对卡某的诉讼,吐某愿意返还不当得利23260元,但是对于资金占用利息不同意承担,辩称自己是善意受益人,收款目的是为了代原告办事,后来也是因为家里急需用钱才挪用,并没有恶意。
全面了解案情后,承办法官为了能从源头化解双方之间的纠纷,先对二被告就不当得利等方面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讲解。听完法官的释法明理,被告吐某不再坚持自己的意见,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就返还不当得利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握手言和,此案顺利调解结案。
本案中,虽然吐某收取卡某该款时是出于善意,但而后其却将该款挪为己用,并且长期占用。即受益人知情,受益人受益时知道其取得利益是没有合法根据的,在此情形下,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包括资金占用利息。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这是不当得利制度的基本原则,即得利人应当返还其不当取得的利益。
如果得利人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该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即善意得利人,那么其返还义务仅以现存利益为限,也无需支付利息。如果得利人取得的利益大于受损人的损失,返还范围以受损人的损失为准,超出部分无需返还,更无需支付利息。
如果得利人在取得利益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即恶意得利人,那么其应当返还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包括利息。即使利益不存在,恶意得利人也应负责返还,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如果得利人取得的利益少于受损人的损失,除返还全部实际利益外,还需就损失与得利的差额进行赔偿,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