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阿米那木·赛达买提)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特殊性质土地,其买卖受到法律严格限制,关于宅基地卖给非本村人的案例屡见不鲜,那么这种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呢?近日,新疆泽普县人民法院就调解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吐某系泽普县某镇居民,被告阿某系泽普县某乡村民。2024年,阿某因个人原因准备出售名下位于泽普县某乡的房屋,吐某经朋友介绍准备购买阿某房屋。2024年5月,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吐某支付了55万元购房款,阿某向吐某交付了房屋钥匙。吐某本以为房屋可以过户,结果在办理过程中出现了问题,村委会工作人员告知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受到严格限制,特别是不得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吐某意识到合同可能违反了法律规定后,尝试与阿某进行协商,希望能够退回已付房款,但遭到拒绝。在自行解决无果的情况下,吐某一纸诉状将其告到泽普县人民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退还房款55万元。
法院审理
泽普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以案涉房屋建设在农村宅基地上为切入点,对原告吐某和被告阿某进行了详细的法律释明。法官解释道,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且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在本案中,原告吐某作为买受人,不属于案涉宅基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此,该《房屋买卖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经过承办法官的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署了调解协议,阿某当场退还55万元。至此,这场农村宅基地纠纷圆满和解。
法官说法
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具有较强的身份属性和福利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基于“房地一体”原则,故将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卖给本村以外的成员不受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即便是在同村村民之间流转宅基地使用权,也必须首先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政府部门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