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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非法窃取他人短信验证码并转卖牟利 被判刑

时间:2025-04-15 10:46:11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  尔卡米力江·麦麦提明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尔卡米力江·麦麦提明)随着社会信息化时代的快速发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持续增多,个人信息泄露已经成为颇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近日,新疆莎车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件。

  案情简介: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期间,阿某、吐某、艾某利用在某运营商业务办理代理点工作的便利条件,以牟利为目的,将客户的通讯号码和相关软件的短信验证码发送到名为“6某某”的微信群中。群主根据三名被告人提供的验证码使用情况给予提成,阿某、吐某、艾某等三人共从中获利10683元。另查明被告人阿某于202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系累犯。

  判决结果:经审理认为,阿某、吐某、艾某等3人非法获取并出售客户个人信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告人阿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被告人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被告人艾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并没收三人非法所得。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条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法官提醒: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侵犯的情况屡见不鲜,严重影响公民个人隐私及财产安全。个人信息不是商品,任何企图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交易信息来谋取私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企业和个人应增强法律意识,合法合规地处理个人信息,营造安全、有序的信息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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