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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日期售卖临期食品 以身试法终获刑

时间:2026-05-08 09:02:37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  外力·苏力旦 艾热夏提江·艾力 孙燕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通讯员 外力·苏力旦 艾热夏提江·艾力 孙燕)近日,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伪劣食品案件,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力打击了食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以下均为化名)曾与某地生物科技公司开展合伙经营,后退出合作并自行生产三款食品。几个月之后,该批食品因临近保质期出现滞销,合作方按协议将滞销货品退回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刘某联合原代工企业负责人吴某,对临期食品进行信息篡改、虚假认证后重新投放市场,被有关部门检查发现。

  裁判结果

  经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刘某为掩盖食品临期问题,私自更换产品外包装,购置专用设备篡改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将临期食品虚标为全新生产的产品。吴某经营的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已过期,其明知涉案食品未重新生产、未开展任何质量检验,仍违规为该批食品出具虚假出厂检验报告,为伪劣产品流通提供便利条件,涉案三款伪劣食品涉案金额达18万余元。刘某与吴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判处:

  1. 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2.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法官说法

  1. 严守法律红线,规范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禁实施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切勿触碰法律底线。

  2. 资质合规经营,杜绝无证作业:食品生产经营相关资质过期后,不得继续从事生产、检验、认证等经营活动,无证经营、虚假认证均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切勿心存侥幸。

  3. 勿触法律红线,自觉遵法守法:司法机关始终保持对食品领域伪劣产品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协助违法、参与共同犯罪的行为均会被依法追责。广大食品从业者须坚守食品安全底线,做到守法合规、诚信经营,共同守护群众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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