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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城市司法局:七旬老人赡养难 法援伸手助维权

时间:2026-09-30 16:18:17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  贾迎迎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通讯员 贾迎迎)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但是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子女因赡养方式或赡养费产生分歧,导致老人赡养没有着落。近日,山东省禹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结了一起七旬老人赡养纠纷案件,帮老人圆满解决赡养难题。

  七旬老人吴某(化名)育有两个女儿(吴甲、吴小),老伴去世多年,子女均已成家,吴某为农村低保户,独自一人在村中生活。2026年1月,吴某突发脑梗住院治疗,出院后身体行动受限,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常人照顾饮食起居。吴某住院后,一直由二女儿吴小照顾,住院费也由吴小承担,后因费用及赡养问题两个女儿产生分歧,经村委会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6年6月,吴小帮助吴某向禹城市法律援助中心电话求助。

  接到吴小反映的情况后,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认为吴某案件为老年人请求支付赡养费案件,且吴某为低保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第一时间为吴某指派山东诚功(德州)律师事务所李波、王希禹律师办理案件。因吴某行动不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和承办律师一起开展上门服务,询问老人真实想法和诉求,现场办理法律援助手续和律师委托手续,随后代理吴某向法院提起赡养纠纷诉讼。在诉前调解阶段,承办律师向吴某的大女儿吴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讲明老人含辛茹苦抚养子女的不易和目前的处境,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应感念父亲的养育之恩,从精神和物质层面对老人尽到相应的赡养义务。但吴甲仍以家庭对外欠账多,经济困难为由,拒绝支付赡养费。在诉前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本案转入正式立案。

  为更好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承办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并案分析,根据现有证据与受援人进行了沟通和核实,进一步强化案件相关证据,收集亲属关系证明、原告低保证明、住院病历、住院单据、后续治疗、检查单据等证据材料,为庭审做充足准备。在庭审中,承办律师有理有据发表代理意见: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被告作为成年子女,有法定赡养义务;原告就医产生的费用属于必要赡养支出,应由两被告共同分担;原告主张的赡养费标准符合实际需求及当地生活水平,依法应予支持。虽然被告吴甲主张家庭负担重,对外欠账多,但不能作为不尽赡养义务的理由,被告应感念父亲养育之恩,根据自身情况,在精神和物质上力所能及尽赡养义务。法院最终采纳了援助律师代理意见,判决两被告每月向吴某支付赡养费650元;吴甲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医疗费一万余元。

  近年来,禹城市司法局高度重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为老年人维权案件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实行“应援尽援、尽援优援”,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预约服务”“上门服务”,最大程度满足老年人的法律服务需求,切实增强老年群体法治获得感和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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