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文家荣 刘超)近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兴义市司法局、兴义市下五屯街道司法所到社区矫正人员黄某某家中实地走访核实黄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发生违规行为的情况,调查评估是否提请法院对其收监执行。
2020年9月中旬,黄某某因在社区矫正期间饮酒后应人邀约与他人发生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处予行政拘留十天的行政处罚。兴义市司法局在核实情况后依法向兴义市人民检察院通报了情况,检司双方就是否将黄某某收监执行进行了会商。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了解情况后建议先对黄某某在此次打架斗殴中所起的作用、造成的后果、本人的认错态度以及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进行调查评估,开展家庭走访后再决定是否提请法院收监执行。兴义市司法局采纳了检察官的建议。
经调查核实和实地走访了解到,黄某某父亲已过世,母亲改嫁,家中还有80多岁长期患病在床的爷爷和腿部残疾行动不便的奶奶,黄某某肩负着照顾家中长辈的责任且家庭情况较为困难。而黄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表现较好,没有其他违规情况,此次打架斗殴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认错态度真诚。
考虑到黄某某的实际情况,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和兴义市司法局共同研究决定,对黄某某的违规行为给予警告一次。
检察官提醒:根据《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第四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裁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相关的义务,遵守关于报告、会客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争取早日顺利回归社会。莫违规,违规必受到法律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