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向焰 苏明明)河南省光山县司法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积极推进诉源治理,组织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非诉讼调解优势,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促进平安建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近日,光山县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到光山县人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某小区业主陈某某拖欠2022年的部分物业费纠纷,要求陈某某交纳物业费1164元。调解员及时找当事人陈某某调查了解拖欠物业费的事属实,主要原因是他对物业的服务不满意。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向他们宣讲了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讲明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是受法律保护的,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规定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也应当提供相应服务。双方进一步明确各自责任。针对业主提出物业公司有些服务不到位的问题,物业公司方面表示他们的服务的确存在不足,可以酌情减少服务费。
经调解协商,物业公司提出按照合同一定比例收取物业费,陈某某现场按照协议数交了物业费,物业公司为陈某某开具了收款凭证。这起纠纷通过调解方式及时化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