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刘中青 张博凯)近日,山西垣曲公安交警查处一起无证且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3月29日21时许,公路巡警中队在友谊路滨河西路设卡检查时,对一辆车牌号为豫H8FXXX轻型普通货车进行检查时,民警要求驾驶人出示驾驶证,行驶证等有效证件,驾驶人神色慌张,一会说自己没带驾驶证,一会又说车是借的,民警怀疑该驾驶人可能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经检测,该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为10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进一步调查中,发现该驾驶人没有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将依法追究该驾驶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延伸
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刑事犯罪,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