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崔志强 李智超)和解工作是复议工作不可或缺的一环,做好和解工作能够有效化解争议。东营市垦利区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结合区实际,制定了行政复议和解操作办法。
程序要求。行政复议和解必须在决定作出之前,根据自愿、平等、合法的原则下进行和解,且经复议机关准许,终结复议程序。和解达成后,当事人向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协议,复议机构确认后,和解即发生效力。
案件范围。不是所有的案件均可和解,只有涉及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和解。若发现和解协议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不予和解,和解协议无效。
自我约束。若达成和解协议并经行政机关准许确认后,复议机构终止复议程序,制作终止决定书。若未达成和解协议或和解协议未被确认,复议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机构不得以和解为由拖延案件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