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石磊)“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乡)、矛盾不上交、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这是新疆木垒县人民法院西吉尔人民法庭工作人员与辖区各村委会人民调解员反复交流的“枫桥经验”。
谈起“枫桥经验”,有很多基层干部不知晓到底是什么经验。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枫桥经验”。1963年,毛泽东同志曾亲笔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枫桥经验”由此成为全国政法战线一个脍炙人口的典型工作经验。
木垒县人民法院西吉尔人民法庭以创建“枫桥式法庭”为契机,积极部署、统筹行动。该法庭现已和辖区当地党委、政府建立起法官联络诉讼服务站3个,与各个村委会建立了诉调对接联络员39人。为使人民调解委员会充分发挥好人民调解的作用,近日,法庭工作人员走镇(乡)串村,将“枫桥经验”在各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之间进行广泛宣传。结合工作实际,依法对各村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进行业务指导、互相交流和诉调对接。
据悉,该院西吉尔人民法庭负责人石磊表示,法庭会充分运用好“枫桥经验”,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良性互动和有效衔接,合力化解矛盾纠纷,为实现诉源治理、案件分流的模式创造条件,为新农村法治建设提供助力。
实践证明,新时代“枫桥经验”在不断实践、不断创新、不断发展。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乡村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和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院作为司法服务部门,要依托乡村治理新体系,充分发挥乡村干部、人民调解员等多种力量,运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有力地促进和实现“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落地生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