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孙文学)6月5日上午,在第49个“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山东省禹城市张庄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开展集中学习教育活动,在社区矫正对象心中厚植绿色、生态、环保的理念。
学习教育中,司法所负责同志首先就世界环境日的由来、“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的主题进行了阐述。随后,围绕《民法典》绿色原则设置的重大意义、具体条款以及对广大群众生活的影响作了具体讲解。司法所负责同志特别强调,《民法典》的“绿色原则”把“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确立为从事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义务,体现了时代精神,反映了人民意愿,体现了生态有价、损害担责的现代环境价值观,是对民事活动的普遍性约束,要求社区矫正对象进一步树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像保护自己的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明晰破坏环境的违法成本,把个人一切活动、行为限制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承受限度内,限制在法律框架内,努力做绿色、生态、环保的宣传者、实践者、推动者。
学习教育结束时,社区矫正对象表示,通过学习,对《民法典》的绿色原则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理解,今后一定增强绿色意识,落实“绿色要求”,践行“绿色义务”,把“绿色”理念、“绿色原则”和生态环保要求融入生活细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