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努尔比耶·热合曼)近日,新疆岳普湖县法院立案庭调解工作室成功调解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被告阿某当场给付运输款24000元,做到了案结事了。
简要案情:2020年10月,被告阿某在唐山市购买24只羊,由张某负责从唐山市运至岳普湖县,运输费为2.4万元,由于运输途中死去两只羊,阿某单方面决定扣除两只羊的损失费2100元,给张某支付2.19万元,张某不同意,将阿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运输全款。
案件受理后,该院立案庭对案件基本情况及细节进行了全面了解,得知张某并不是因为两千元钱而起诉阿某,其本人表示:“我是为了赌一口气,也是为了鉴证一下法律的公平公正性,虽然运输途中羊死了,但我已按照约定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指定人员手中,所以不应由我承担损失费用。”基于案件事实清楚,难度不大,案件承办人当即与原被告双方取得联系,询问其是否愿意进行调解,双方均表示同意。10月30日,该院调解员库尔班·斯拉木从情理和法律的角度对被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示之以利害,在调解员的悉心劝导下,被告当场给付原告运输款240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感谢调解员耐心的调解,让我们早日解决了纠纷,同时也真正体会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告张某面带笑容,紧握着调解员的手说道。
对于简单的民商事案件进行诉前调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降低了人民群众的诉讼成本,减少了当事人诉累,有利于达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