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托了克)近年来,新疆木垒县法院不断提高调解意识,讲究调解方式方法,丰富调解手段,逐渐摸索出了一套诉前调解工作经验。有力地指导了民事诉讼。今年以来,共调解民事案件1204件,其中诉前调解案件1089件,诉前调解率达到了90.4%。
据悉,该院把牢固树立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提高全体干警调解意识作为重点。一是强化调解优先意识。始终把全程调解、优先调解贯穿在民事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坚持立案时、开庭前、开庭中、判决前均进行调解工作;二是强化以人为本意识,要求全院干警要坚定司法立场,把群众观点贯穿于各项工作中,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司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从而做到了廉洁清正、主动服务,减少了诉讼的冷漠和生硬,为审判工作注入了更多的人文关怀。
长期以来,该院的调解工作严格贯彻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方针,结合工作实际确立了“合法、公开、效率、规范”的“调解四原则”,对指导调解工作规范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是正确把握合法原则。坚持诉讼调解的过程以及在法官主持下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做到不违背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正确把握公开原则。即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做到公开调解,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调解的,可以不公开调解;三是正确把握效率原则。坚持以及时、便捷的方法开展调解工作,明确规定以调解为名而拖拉办案的法官,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有效地防止调解效率低下的问题。今年以来,该院调解的案件90%以上均在15天内结案,有效提高了办案效率。同时,对于当事人不原意调解、不适合调解的案件以及经调解不成的案件都能够及时做裁判防止了因久调不决而造成案件审限过长的问题,最大限度的减轻了当事人诉累、节省了审判资源;四是准确把握规范原则,在调解过程中办案法官坚持仪态庄重,着装规范,使用“法言法语”,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树立了人民法官良好形象。
通过不断完善诉前调解各项工作,木垒县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正在形成。下一步工作中,该院将进一步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以新理念、新举措、新作为、新成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更多的司法需求,用实际行动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