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文明、和谐、友善是我们应自觉践行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算在网络空间也不例外。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为履行物业管理而创建的微信群群主对群成员在微信群里辱骂他人置之不理,对被辱骂者求助也无动于衷的案件,群主被法院以“慢作为”“不作为”为由判决由其所在物业公司承担相应责任。而在另外一起类似案件中,微信群成员骂人后,群主及时劝阻,在劝阻无效后解散微信群,法院对此的判定是群主及其所在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法院的判决旗帜鲜明地表明“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有助于明晰网络群组管理者失责的标准,划定公民网络行为及言论的边界,推动社会治理从现实社会向网络空间覆盖,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环境。
群主“慢作为”“不作为”需担责
2018年,某物业公司的员工李某为履行物业管理需要创建微信群。自2018年至2019年,有多名小区业主在群内长期频繁发布针对业主张某的恶意辱骂言论,如“天天看到一些老王八刷存在感,一副恶霸丑样,一把年纪大概断子绝孙没孙子孙女带……死猪不怕开水烫,越烫皮越厚,大家知道这老王八网红是谁吗……”“看,王八对号入座了,还是个智障王八”等,并在群中发布张某的照片。
张某多次在群内向担任群主的李某发送信息,要求采取措施,如“@客服部单区管家-李某 什么人在违规?你为什么不采取措施?”“@客服部单区管家-李某 为什么不回答”“@客服部单区管家-李某 看到我发的那个截屏没有?不要装聋作哑”。张某还多次通过微信私聊联系李某,发送群聊截图并询问“怎样处理”“时间这么久了,为什么还不处理这类问题”。
但李某事发后一年多的时间内未对张某所发信息予以回复,也未采取其他措施。2019年5月15日、19日,李某于群内发布公告提醒群成员注意文明用语,称“本群已被用户投诉大量违规,为了小区的和谐发展,业主之间能和谐相处,现决定于今日13∶00,正式解散本群……”并于19日解散该群。
张某对微信群内发表辱骂言论的业主提起侵权诉讼,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业主在群内发表辱骂言论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判令业主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同时,张某认为物业公司的不当行为是其名誉受损的重要原因,故又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物业公司员工李某创建微信群的行为系履行工作职务的行为,故由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物业公司承担。
法院认定微信群主对微信群内的侵权行为负有注意义务,综合考虑群中侵权言论出现的频率、持续时间、物业公司发布公告是否及时等因素,认定物业公司未及时履行群主管理责任,存在过错,因而加重了张某名誉受损的程度。根据“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侵权责任轻重的认定,应当遵循责任大小与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相适应的原则。
本案中,物业公司虽因其不作为而应承担过错责任,但导致张某名誉受损的直接原因是直接侵权人的行为,故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明显小于直接侵权人,其责任亦应小于直接侵权人。因此,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在小区公告栏张贴声明向张某赔礼道歉,声明张贴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群主及时履行管理责任无需担责
某物业公司的员工赵某为履行物业管理需要创建了微信群,业主钱某和孙某均系该微信群的成员。
2020年8月23日至9月3日,孙某与钱某因摄像头安装问题在微信群发生争论。在争论过程中,双方频繁发布了恶意辱骂对方的言论,如“变态佬”“垃圾佬”“冲凉不关窗暴露狂”等。其间,孙某与钱某均在群里@群主赵某,要求其处理。群主赵某在双方争吵期间多次劝阻,在劝阻无果的情况下,于9月4日解散该群。孙某认为物业公司未阻止钱某的辱骂言论,使其名誉受到极大的贬损,故将钱某和物业公司同时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钱某在微信群内发表侵害孙某名誉权的言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而物业公司履行了群主管理和物业服务职责,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首先,赵某在群主的权限范围内积极采取了管理措施。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孙某与钱某的主要矛盾因摄像头安装问题而起,群主在微信群内对物业安装监控一事作了解释。在孙某与钱某发生争吵的2020年8月31日、9月1日和9月3日,赵某不仅及时在群内进行了劝阻,提醒群内成员注意文明用语,并对孙某和钱某@自己的言论积极回复,并建议双方互撤监控,且多次与孙某私信沟通摄像头的拆除问题。
2020年9月4日,在劝阻仍无效果的情况下,赵某在群内发布“解散业主群的通知”,称“目前因安装的摄像头的拍摄位置问题,导致邻里之间产生误会,影响了邻里之间的关系,双方在群内互诉,已违背建立本群的初衷。服务中心在处理本事件时没能有效地阻止,给各位业主带来极大的困扰,在此表示深深的歉意!鉴此,服务中心将在今天20∶00暂时解散本楼栋业主群……再次提醒广大业主切勿高空抛物及做侵犯他人权益的事情”,随即解散了群聊。上述行为既是赵某履行群组管理责任的体现,也是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的体现。其次,赵某履行义务的方式恰当。群主虽然对微信群有管理职责,但不能苛求群主时刻保持对群内言论的密切关注。从微信软件赋予群主的管理权限来看,群主除言语劝阻、将群成员移出群聊或解散群外,再无其他群管理方法。因此,群主客观上不可能杜绝群内侵权行为的发生,仅可在管理权限内,积极预防、阻止群内侵权行为。
微信群用于物业服务,如赵某轻易将个别业主移出群聊,有违建立微信群的初衷,因此,赵某采用劝导为主,劝导无效后解散微信群的管理方式,符合微信软件和涉案微信群的功能和特点,其履行群主管理责任的方式恰当。
因此,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规则阐释
互联网群组管理者应及时履行管理责任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违规内容的信息,一共有“九不准”,其中一条就是“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该案主审法官李朋表示,两个案件区别主要在于群主是否及时履行管理责任。第一个案件中,群主对群内持续一年多的负面信息视而不见;第二个案件中的群主及时制止负面言语,并且组织了线下沟通,处理及时且到位,所以法院对两案作出了结果不同的判决。很多网友对判决中的“慢作为”“不作为”产生疑惑。李朋解释,“慢作为”是指群主反应不及时,“不作为”是指群主没有采取任何处置措施。
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主要有几方面依据:首先,互联网群组的建立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构建一个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其次,涉案微信群用于物业管理,是物业服务场所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并不是简单的一个微信群。除此之外,群主的长期不作为,会致使侵权言论持续在这个群组中传播。
李朋说,微信群是大家最常用的沟通方式,再加上互联网传播的便捷性,才导致该案件引起网友热议。
通过这类案例,希望能督促微信用户正确行使个人权利,同时也要注意避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互联网法院的职责就在于通过具体案例输出相应的裁判规则,为公民的网络行为及言论划定边界。
同时,法官也提醒广大网民朋友,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微信群是网络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群成员在微信群内发表言论,应当文明有序,自觉践行文明、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群主应当高度重视和正确行使自己的管理权限,履行微信群管理责任,积极维护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
■专家点评
群主负有维持群内言论秩序的义务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支振锋
我国1994年接入国际互联网,很快就有了与言论表达相关的法律规定,2000年通过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其中提到“九不准”,包括侮辱诽谤、恶意谩骂等禁止性规定。2017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台了《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为互联网群组设定管理责任,最典型的就是微信群群主。在相关案例审理之后,很多网友表示“恐慌”,不明白为什么群主要承担责任。
群主作为讨论平台的建立者,具有维持讨论秩序和言论秩序的义务。群主对于群聊中的违法或不良信息,应尽到注意义务和管理义务。你只要尽到义务了,也不用担心有什么过多的责任。在这两起案例中,不仅是互联网群组问题,还涉及到工作群的管理。所以对于建群的物业公司来说,具有双重管理义务。
诉讼在线化和便利化是全世界的趋势,我国的诉讼在线化走在了全世界前列。广州互联网法院的这两个判决是自从《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出台之后,我第一次见到具体的判决,该案例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可谓是开风气之先。
网民媒介素养还须提升
北京大学互联网研究中心主任 田 丽
这是我国网络治理进程中一个非常好的开端。让人们意识到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也不是道德的真空地带,网络社会本身就是现实社会的一种延伸。
有的人既是很多群的群成员,也是群主。在网络治理的进程中,我们要经过面对新技术、新应用,接受新规则的过程。很多人可能还没有适应新规则,但对整个互联网生态来说,是非常有益的探索过程。在这两起案例中,这两个群承担了物业管理的部分工作,是工作场域的一种延伸。所以对群主来说,盯着这个群就是工作的内容,在界定工作职责的时候,可以把维护群稳定纳入到工作考核中。
目前,我国部分城市已经出台了市民的《网络行为公约》,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开始。将互联网作为一种工具,网络素养就是一项能力。我们在公共场合所遵守的礼仪,逐渐也会在网络空间中形成共识,相信网民会在一次次的网络事件中提升自己的素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