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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检察院出庭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时间:2022-12-06 08:45:40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  朱善永 祝铭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朱善永 祝铭)“被告违反国家规定,破坏湿地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应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原告提出生态损害修复费用36953.6元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保护。”

  11月22日,黑龙江省兴凯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诉游某某破坏湿地生态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鸡西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起诉,并当庭宣读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意见书。

  湿地是地球之肾,在保持生态平衡和珍稀物种资源方面,具有独特功能。兴凯湖自然保护区总面积2225平方公里,其中湿地175239公顷,与俄罗斯境内湿地连成一片,是世界最大的三块湿地之一,已被纳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人与生物圈保护网络,具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是天然的物种基因库。被告游某某未经审批许可擅自在兴凯湖自然保护区湿地内违规筑坝用于耕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的规定,对湿地生态系统造成了破坏,应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此案系鸡西市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联席会议确定的赔偿案件。鸡西市检察院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生态环境部等国家十一部委《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鸡西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积极与赔偿权利人对接,对其委托司法鉴定、启动赔偿磋商、提起诉讼提供法律支持。10月24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鸡西市检察院同步受理审查,决定支持起诉。案件正在审理中。

  通过办理此类生态损害赔偿支持起诉案件,进一步强化了鸡西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有效衔接,为后续探索制定衔接办法提供了实践经验。

  下一步,鸡西市检察院将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市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部署,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的理念,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责,为保护市域生态环境、服务美丽鸡西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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