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图/文 秦宝成 苏颖 赵刚)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司法局利用人民调解制度的独特优势,及时调解民间纠纷,有效化解基层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全旗范围内安排各乡镇司法所与法律顾问组织乡、镇(苏木),村、屯(嘎查),社区的书记及主任进行法律援助对接,义务培训人民调解员。
鄂伦春自治旗司法局古里司法所苏颖所长按照旗司法局的要求,于2023年4月21日召集古里乡猎民村的吴玉刚书记、莫玉清副主任,兴牧村刘影主任,兴盛社区刘春霞主任等同志举行了人民调解员培训班,古里乡派出所派民警参加。苏颖所长对人民调解员应当遵循的法定原则及旗司法局领导对人民调解员的要求,发表了讲话。
农、牧民的法律顾问赵刚在司法所苏颖所长的协助下,与古里乡猎民村的吴玉刚书记、莫玉清副主任,兴牧村刘影主任,兴盛社区刘春霞主任等同志进行了法律援助对接。并按照旗司法局领导的指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总则、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人民调解员的构成、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定程序、注意事项、调解协议、立卷归档等法律知识及调解技巧,为人民调解员进行了讲解培训!
人民调解委员会化解民间纠纷,具有仲裁程序、行政复议以及法院诉讼等所不具备的独特优势。纵览各种处理案件的程序,唯有人民调解程序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近邻、同事等关系密切的人直接参与调解,明法析理、耐心疏导、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能够及时调解矛盾,更能有效化解纠纷。人民调解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相谅解的基础上,化干戈为玉帛。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不但节约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同时也减少了大量的信访案件。
“从横眉冷对,到握手言和”!是鄂伦春自治旗司法局领导智慧的结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