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乌日鸿 额日登巴依尔)近日,新疆和硕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收到李某送来的“执法有力度,执行有速度”的锦旗,赞扬高效执行,使其快速拿上执行款。该案是李某申请执行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0000元。张某从李某处赊购五金建材,多次催要无果后便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支付李某建材款40000元。在诉讼过程中,李某为了保障其权利最终实现,向该院申请依法对张某采取保全措施。
因张某未主动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该案件进入强制执行,执行法官通过系统搜索系列案件,发现对被申请人进行了财产保全,并且被保全冻结的银行卡内有偿还货款的金额,立即进行划扣,该案执行完毕,案结事了。
财产保全为提升执行案件的执结率、金额到位率提供充分的保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从源头上缓解执行难,维护司法权威。在今后的工作中和硕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如我在执行”。
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