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阿尔则古丽·热米提拉)近日,新疆伽师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成功调解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及时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使双方当事人感受到了司法温暖,有效的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2022年10月21日,被告沙某驾驶的大型车辆与被告陆某驾驶的小型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乘坐被告沙某大型车辆的阿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沙某是全责,原告阿某和被告陆某无责,伤情鉴定后,原告阿某的伤情构成九级、十级伤残。原告阿某向被告沙某、陆某索要赔偿费,均被拒绝,原告阿某为维护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
受理该案件后,承办法官认真审查案卷材料,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在征得原、被告同意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法院进行调解。通过进一步了解,该案件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原告阿某表示希望被告在当日一次性向自己兑现住院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承办法官耐心向被告沙某、陆某释法明理,从人情、法理等方面反复劝解,向被告细致阐明相关法律后果。
通过法官用心、用情的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被告沙某一次性赔偿原告阿某住院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6.8万元,原告阿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案件得以圆满化解。
伽师县人民法院将“我为群众办实事”切实融入到审判工作中,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