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王雯琳)社会矛盾无处不在,立场不同利益驱使,有些借贷纠纷无从避免。但如果当事人规范借贷行为,仍有不少纠纷可以防范于未然。在新疆和硕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中,立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数量较多,和硕县人民法院梳理了近年来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纠纷类型,深度剖析纠纷发生原因,并给个人和企业提出相应纠纷预防建议。
互助为上 勿以借款营利
投资者首先要认清事实,如果把市场定义为特定营业场所而不是泛指商品交换关系,实际上不存在狭义上的民间借贷市场。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专项活动后,明确了发放贷款机构是金融机构的特许经营业务,职业放贷违法,订立的借款合同无效。如果投资者想以借款行为谋求利息收入,那么与职业放贷之间只是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目的只能是满足生活消费、生产经营的需要,在民间借贷这一领域没有投资经营的余地。
诚信为本 以不变应万变
民间借贷纠纷的起因都可归结于诚信的缺失,及至民间借贷诉讼当中,不诚信诉讼行为也明显多于其他类型诉讼,其中最为突出的是虚假陈述。谎言禁不起时间的检验,说谎者不久就会难以自圆其说,搬起石头砸自了己的脚。
认清权责 完善企业管理
内部承包责任制对外部并不具有约束力,企业仍需对分支机构的民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对此应有充分认识。加强企业管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管好人、章、帐:(1)总公司谨慎设立分公司,管好分公司的负责人,他以分公司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最终由总公司承担法律后果。(2)债务人方面应当妥善管理公司印章。债权人方面则毋需费力区控制债务人印章,利用该印章签订的合同不能达到保全债权的目的。(3)建筑公司还需要管好自己的账户,不要轻易接受第三人汇款,因为款项直接进入建筑公司账号,则出借人有充分理由相信是建筑公司借款,存在借款人构成表见代理的风险。
书证为王 提高法律意识
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的现象十分常见,“谁主张,谁举证”是这类诉讼中适用最多的法律规则。在没有借据、没有转账交付凭证时,当事人通过提供电话录音、微信信息、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借款或还款等事实。但是这些证据内容有很大不确定性,往往很难达到证明目的。
谨慎借贷 莫入诈骗陷进
出借前要综合评估借款人信用风险,了解其负债情况,能查询其征信信息更好。经人介绍或者通过中介向陌生人放贷不可取,虽然次数不多够不上职业放贷,但贷款人必定资信不良,已经向熟人借不到款了。存款只能到银行,这在当下应为基本常识,不要被高利息诱惑落入集资诈骗的陷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