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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硕县人民法院:审判庭里化纠纷 司法护航“富民椒”产业

时间:2026-01-09 12:00:55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  史光耀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通讯员 史光耀)“没想到法官这么懂咱种植户的难处,不仅解决了欠款问题,还不耽误辣椒备耕,太贴心了!”近日,在新疆和硕县人民法院的法庭里,原告赵某拿着调解书,对法官连连道谢。被告周某也如释重负,双方握手言和,一起因辣椒产业资金周转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就此圆满化解。

  事情要追溯到2024年3月,和硕县的种植户周某为扩大色素辣椒种植规模,计划流转土地、采购优质辣椒苗和化肥,因前期投入较大出现资金缺口,便向同乡从事农资经营的赵某借款12万元。但是借款到期以后,因市场收购价格波动,加上部分订单回款延迟,到期后仅偿还3万元本金,剩余9万元及利息迟迟未能兑现。故赵某向和硕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在与双方沟通时了解到周某并非恶意拖欠,而是受辣椒产业周期影响暂时缺乏还款能力,且两人此前关系融洽,赵某也深知种植户“春种投入大、秋收见效益”的不易。为了既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又不影响当地特色产业发展,法官决定在开庭前组织双方调解,力求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调解过程中,法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向周某释明逾期还款的法律后果,明确其需承担的本金、利息及诉讼成本;同时,法官也向赵某详细说明在和硕县辣椒产业属于“富民产业”,种植户的资金周转直接关系到次年春耕备耕和产业稳定,劝导其给予合理的还款宽限期。结合辣椒产业“春种秋收”的周期特点,法官为双方梳理出“分期还款+收益挂钩”的方案:周某于2026年6月底前(辣椒育苗备耕结束后)偿还3万元,2026年11月底前(辣椒采收销售后)还清剩余6万元本金,赵某自愿减免一半利息;若周某按期足额还款,赵某放弃剩余利息主张;若逾期未还,则需按原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和反复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当场签字确认。法官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赋予协议强制执行效力。拿到调解书的周某激动地说:“感谢法官和赵某的理解,我一定好好打理今年的辣椒地,按期还款不辜负信任!”赵某也表示:“法官考虑得特别周全,既保住了我的权益,也帮种植户解了燃眉之急,还维护了乡邻情分。”

  近年来,和硕县人民法院立足和硕县辣椒、番茄等特色产业发展实际,始终秉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将调解工作贯穿案件审理全过程。针对涉及特色产业的民事纠纷,法官主动了解产业周期和经营特点,用接地气的语言释法说理,灵活制定解决方案,既依法化解矛盾,又全力护航乡村振兴重点产业发展,用有温度的司法服务为和硕县经济社会发展筑牢法治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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