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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修订草案下的行业案例:红牛事件的法律解析与 2026 新启示

时间:2026-01-09 13:20:10    

2025 年 12 月,《商标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其聚焦商标注册规范、权利边界界定、实际使用保护等核心修订,为中国红牛与泰国天丝持续近十年的商标权纠纷提供了新的法律参照。该案以其涉及金额之大、争议周期之长(持续近十年)、法律争点之多(合同效力、商标权属、商誉分配)成为商标领域典型样本,修订草案的出台是否能破解争议僵局、明确裁判规则,成为行业关注的核心焦点。

一、案件核心事实与 2026 最新进展

1995 年,泰国天丝与中食公司、中浩公司、中国红牛四方签署《50 年协议书》,约定中国红牛享有独家生产销售权,后续双方因授权期限产生分歧。2016 年起进入法律博弈,截至 2025 年相关诉讼累计超 60 起。

2025 年关键进展包括:1 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此前对《50 年协议书》效力认定的一审判决,以该案应中止程序而未中止为由发回重审。此前 2024 年 7 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侵权诉讼中认可中国红牛长期使用权合法性;2023 年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中国红牛核心产品上的简体“红牛”商标属合资企业资产,归中国红牛所有。目前核心确权案件仍在审理中,修订草案为争议解决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

2025年12 月,《商标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其中强化实际使用导向、完善权利边界等条款引发业界关注。修订草案强调了程序中止的要求,明确在商标授权确权相关审查审理程序中,在先权益确定必须以在审他案结果为依据的,一般应当中止审查审理。

二、核心法律争点的深度解析(结合商标法 2025 修订草案

  1. 合同效力认定:《50 年协议书》的法律适用

双方争议核心之一是《50 年协议书》是否构成合法有效的权利约定。中国红牛以协议为依据主张 50 年经营权,泰国天丝则质疑其效力。

修订草案强调诚实信用原则与实际履行导向,增设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不予注册” 条款。为《50 年协议书》这类宪章性协议的效力认定提供了支撑,与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 1162 号裁定中“商标独占许可使用关系”的核心精神一致。

  1. 商标权属界定:权利边界的新规适配

泰国天丝主张对繁体字 “紅牛” 商标的完整所有权,中国红牛则强调简体 “红牛” 商标的独立使用权益。2023 年深圳国际仲裁院已明确二者非同一权利客体。

修订草案细化了商标侵权认定的 “混淆可能性 + 商标显著性” 双重标准,明确商标确权需兼顾实际使用情况与公众认知。这一修订直接回应了本案争议,意味着中国红牛长期使用简体商标形成的市场识别度,将在权利界定中获得更多考量,为解决 “注册标识与实际使用标识不一致” 的行业共性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1. 商誉归属争议:添附规则的立法呼应

中国红牛主张其 123.29 亿元广告投入形成的品牌商誉应归实际投入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5 年 11 月一审以‘广告投入系经营成本、无约定分担’为由,驳回中国红牛 37.53 亿元索赔”。

修订草案强化了对实际使用行为的保护,明确 “重注册、轻使用” 的纠偏导向,与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的添附制度理论相呼应。草案中 “恶意侵权赔偿加重”“商誉贡献纳入权益考量” 的潜在立法方向,为本案商誉归属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新的法律思路,也为商标许可中 “投入与权益匹配” 原则的确立奠定基础。

三、专家多维解读:红牛事件的法律与行业价值

  1. 契约精神视角:长期合作协议的效力认定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慈蕴在 “国际商事合作长期契约利益保护” 研讨会上指出,《50 年协议书》作为合资合作的宪章性文件,其核心条款应得到尊重。她强调,前期合意体现了各方长期投入的意图,品牌价值随时间积累后,更应坚守契约精神,不能以公司登记期限否定独立的经营权约定。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赵万一表示,工商登记的营业期限是行政管理限制,不应凌驾于股东合意之上。修订草案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强化,正是对这类长期契约的法律保障,避免因形式争议否定实质经营实绩。他进一步指出,即便营业执照到期,若公司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司法应审慎认定解散事由,平衡股东权益与市场秩序。

  1. 知识产权理论视角:商标权利的核心界定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分析指出,红牛案主要涉及两大法律问题,一是合资合同相关条款内容与效力的认定,二是品牌的实际经营者能否基于其长期大力的生产投入和广告宣传而取得由此形成的市场声誉及相关商标权益。法院则认为,商标作为无形资产的客体并不适用添附取得,商誉不能脱离商标而独立存在。但是,作为一项民事财产权,商标权是否不适用民法中的添附规则,仍值得进一步思考。

关于添附,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在其第七版《民法》统编教材中指出:“因添附产生的新的所有权归属,应由当事人协商处理,或归一方所有,或归当事人共有;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应归给新财产添附价值量大的一方所有,但他要向原所有权人给付适当的经济补偿。”

  1. 司法实践视角:裁判规则的统一与完善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斌寅结合红牛案北京高院一审判决分析,法院此前驳回索赔是基于 “商标权利以注册为准” 的传统原则,但修订草案的出台可能影响后续审理。他认为,草案细化的权利边界规则、商誉考量因素,将帮助法院更精准地平衡双方利益,避免 “重注册轻使用” 导致的利益失衡。

陈斌寅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进一步补充,一审判决维护了商标注册秩序,但不代表后续行政评审或诉讼结果可直接推定。中国红牛申请注册的相关商标是否有效,仍需结合具体证据个案判断,不能简单以本案民事判决一概而论。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终 394 号民事判决中明确,商标权取得仅能通过原始取得或继受取得,被许可人的宣传使用行为不能当然获得商标所有权。该判决厘清了商标转让与许可使用的法律界限,为同类案件提供了裁判示范。

  1. 商事合作视角:外资合作的知识产权启示

中国食品产业分析师朱丹蓬在接受中国食品安全网采访时指出,红牛案反映出中外合资的独特模式困境:中国红牛承担运营风险、积累品牌商誉,泰国天丝提供商标与原料并获利,双方应遵循最初的利益共享机制。泰国天丝以诉讼手段扰乱经销商体系的行为,已违背诚信原则和商业合作的本质。

四、对功能饮料行业的合规启示

  1. 商标许可合作:条款细化是风险防控核心

以红牛案为鉴,企业应在合作初期明确三大核心条款:一是授权期限与权利范围,细化商标样式(简体 / 繁体、图形组合)、地域及品类限制,避免模糊表述;二是商誉归属与利益分配,参照修订草案 “投入与权益匹配” 原则,预设贡献比例与补偿方案;三是争议解决机制,优先约定仲裁管辖,减少多法院裁判分化的影响。

  1. 知识产权布局:注册与使用证据双重保障

结合修订草案要求,企业需构建 “注册 + 使用” 双轮驱动的布局:一是推进商标全类注册,对核心品牌的变体、关联标识全面布局,避免权利客体争议;二是建立完整的使用证据留存机制,规范广告宣传、销售数据、维权记录等资料归档,为商誉贡献主张提供支撑;三是关注地理标志与集体商标保护,强化区域特色产品的品牌辨识度。

  1. 争议应对:借力新法规实现合规止损

面对商标纠纷,企业应善用修订草案的新规则:一是以草案 “诚实信用”“实际使用” 条款为依据,在协商或诉讼中明确自身权益主张;二是优先通过协商化解分歧,避免长期诉讼消耗资源;三是建立合规止损预案,规范商标使用行为,储备替代品牌方案,降低纠纷对市场份额的冲击。

《商标法(修订草案)》对于所有企业和创新者传达了一个明确信号:法律将更加坚定地站在诚信使用者与真实创新者一边。在商标侵权案件审理中,同样应该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价值引导作用,任何有违商标法立法本意和宗旨,损害他人正当权益,恶意取得并行使商标权的行为应当认定权利滥用,相关侵权主张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结论

2025 年《商标法(修订草案)》的公布,其 “强化实际使用保护”“明确权利边界”“平衡利益分配” 的核心修订,精准回应了中国红牛与泰国天丝商标权纠纷的争议。该案作为商标领域的典型样本,为规范行业知识产权合规经营有更多的启示。

对于行业而言,草案的出台标志着商标保护从 “重注册” 向 “注册与使用并重” 的转型,企业需及时调整知识产权策略,在合作中坚守契约精神,在布局中兼顾注册与使用,在争议中善用法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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