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 近日,山东省乳山市检察院向怠于履行监护责任的未成年人监护人送达了训诫书,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实施后,乳山市检察院首次对怠于履行监护责任的监护人进行书面训诫,也是威海市检察机关发出的首份训诫书。
监护不力 花季少年误入歧途
17周岁的刑某醉酒后,在一帮“朋友”的纠集下寻衅滋事、损坏私人财物,因刑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乳山市检察院依法对刑某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对其设置考察期。
办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刑某的父母对其饮酒、打架、夜不归宿等行为未采取有效的管教措施,导致他一步步走上犯罪道路。在考察期内,承办检察官邀请家庭教育指导师对刑某的父母开展了2次家庭教育指导,要求其加强监护,配合检察机关做好刑某的帮教工作。但刑某的母亲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未采取任何帮教措施,对刑某的不当行为不予管束。
检察机关制发训诫书 督促“依法带娃”
为规范家庭教育,强调父母在家庭教育中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承办检察官依法向刑某的母亲发出训诫书。训诫后,刑某的母亲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会认真学习《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知识,加强对刑某的关心爱护,切实履行好监护人的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