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阿布拉江·土尔迪)日前,新疆伽师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新型毒品案,以贩卖毒品罪判决被告人艾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6000元,没收非法所得1200元。
2021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艾某利用网络多次购买新型液体毒品,自己吸食并向斯某、迪某等四人贩卖40克新型液体毒品,非法牟利1200元。被告人被抓时,在其公司办公室内查获56.7克液体新型毒品。经鉴定,扣押的液体样品中检出AMB-FUBIN ACACAS1715016-76-4和5F-ADB成分,含量分别为8.5%、6.1%。按照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三种合成大麻毒品依赖性折算表》的规定折算,被扣押的液体毒品折算后等于海洛因22.93克。
法院审理后认为,艾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仍向他人出售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伽师县人民法院充分运用刑罚武器,牢牢把握打击重点,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在犯罪类型上,重点打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种植毒品原植物等源头性毒品犯罪;在打击对象上,突出打击累犯、再犯等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罪犯以及制毒物品犯罪;依法加大对毒品犯罪经济制裁力度,充分适用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做好刑罚执行和相关追缴、没收工作,摧毁毒品犯罪的经济基础。
同时,提高毒品犯罪案件审判质量,提高法律政策水平,研究毒品案件审判法律适用。通过专题调研、个案指导和座谈交流,及时解决审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与县禁毒委、检察院、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良好的互动机制,及时解决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毒品犯罪案件审判质效,形成了禁毒斗争的强大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