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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上门的督促监护令 筑牢未成年人家庭保护防线

时间:2024-02-02 14:16:45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  吕宁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吕宁)为督促监护人履行好监护职责,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近日,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百灵”未检团队工作人员向涉罪未成年人小晨(化名)的母亲发出《督促监护令》,并将家庭教育指导书一起送上门,督促其积极履行监护职责,筑牢家庭保护防线。

  “百灵”未检团队在办理未成年人小晨涉嫌诈骗案中发现,小晨初中毕业后就离家在省外一家汽修厂学习,父母在不同的城市打工,根本无法履行监护责任,也没有对他进行必要的法治教育和社会常识教育。小晨因缺乏社会经验,加上法律意识淡薄,在他人的纠集下,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百灵”未检工作人员根据案件中发现的监护缺位、管教不严等问题,通过《督促监护令》向小晨母亲阐明了全面履行家庭监护的重要意义,并用《家庭教育指导书》告知其科学的教育方法和如何改进家庭教育方式,帮助提高家庭监督能力。

  收到《督促监护令》的监护人表示,今后会改善和孩子的沟通方式和方法,给予孩子更多的关心和爱护,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责任。

  之后,为了切实提高家庭监护水平,“百灵”未检团队工作人员又邀请家庭教育志愿者,共同为小晨母亲开展了一次家庭教育指导。

  “请检察官放心,我以后会将生活重心转移到对孩子的教育和陪伴上,一定履行好家长的监护责任。”小晨母亲在家庭教育指导结束后对检察官说。

  未检检察官普法小课堂

  问:什么是“督促监护令”?

  答:“督促监护令”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监护人存在管教不严、监护缺位等问题,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受到侵害时,向监护人发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检察工作文书。

  问:未履行督促监护职责有何后果?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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