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根据《公告》,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无需再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销售活动开展前完成备案即可。该《公告》是总局落实2021年4月29日新修正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证照分离”改革要求的有力举措。
在《公告》的附件1《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和附件2《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变更表》中,经营者经营种类和提交文件资料目录选项,特殊食品均罗列其中,这说明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特殊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除外)的销售也同样由许可改备案了。
现行《食品安全法》对预包装食品概念的定义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公告》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在提交备案申请,提交备案时间,销售食品品种、数量,备案信息变更备案注销、以及备案编号规则等内容作了详细说明。同时要求,食品经营者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章立制、定期开展自查,保障食品安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纳入“多证合一”范围,加快推进备案工作信息化建设,加强备案政策的宣传解读,引导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依法开展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审核把关。
潇湘晨报记者李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