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通过今日头条向武汉市委、市政府提问,针对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在新冠肺炎的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因为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或是因感染新冠肺炎导致死亡的,明确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其中,“履行工作职责”怎么定义的?抗疫一线医务人员指哪些人?怎么界定“一线”?医生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医院有义务开处“因公感染的证明”吗?
2月22日,武汉市市委、市政府今日头条官方账号发布了武汉市人社局针对上述问题的回复。
武汉市人社局回复称,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和湖北省人社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函〔2020〕12号)等规定,经请示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现就武网函〔2020〕1381号提出的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及正常上班等工伤认定问题
人社部、省人社厅上述文件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上述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正常上班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关于在医院安排为定点医院之前,在普通岗位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确定是源于院内还是院外)等问题
在疫情防控期间,在医院安排为定点医院之前,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普通岗位(非急诊、非呼吸、非重症等科室),如骨科门诊等,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包括感染不确定是源于院内还是院外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关于抗疫一线医务人员及一线的界定问题
在疫情防控期间,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认定的范围和情形不区分、不限定抗疫一线医务人员及一线。
四、关于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申请工伤认定时,医院开具“因公感染的证明”问题。
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申请工伤认定时,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要求医院开具“因公感染的证明”。工伤认定申请书应介绍下列情况:申报工伤人员的工作单位、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受感染的时间、地点及主要原因、经过简述、诊断时间等。(记者 张香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