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10月1日起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 明确通过网络实施侵害行为也是家暴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据悉,《办法》细化家暴定义,明确通过网络实施侵害行为的也是家庭暴力;完善强制报告制度,将因年老、残疾、重病、受到强制、受到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员纳入保护对象;丰富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可以申请多项保护措施、法院分批多次作出;创设性扩大保护对象,明确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
此外,今年年底前,广东省妇联将对全省妇联维权干部进行专题培训。此外,开展一系列面向社会宣传活动,把《办法》宣传和做好2020年100场反家暴宣教活动民生实事结合起来。
《办法》把对受害人的救助放在首位
据了解,制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是省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预备项目,由省人大社会委组织起草并向常委会提出法规议案。2019年2月,社会委到省妇联调研,召开《办法》起草动员部署会,研究《办法(草案)》起草思路、框架内容和起草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时间表,落实责任分工,对做好起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会后,社会委会同省妇联、中山大学法学院组成《办法(草案)》起草工作小组,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于2019年6月提出《办法(草案)》初稿。
省人大社会委副主任陈永康表示,《办法(草案)》起草过程中,针对当前反家庭暴力工作中存在的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受理投诉和处置工作不规范、家庭暴力受害人举证难、对受害人救助不足等问题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努力做到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同时,积极学习借鉴兄弟省份的经验做法,因地制宜,不做简单移植,切实找准广东省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客观情况。
中华女子学院党委书记、教授李明舜评价指出,《办法》整体来看两个特点最鲜明:一是突出了公权力适度干预家庭暴力的责任;二是强调了防治家庭暴力必须坚持受害人本位,把对受害人的救助放在首位。
十大亮点体现广东特色
亮点一:《办法》将家庭暴力从伤害行为、限制人身自由行为、威胁人身安全行为、精神侵害行为以及其他家庭暴力行为等五个方面分项表述。根据工作实践需求,回应社会关切,将“冻饿”“禁闭”“跟踪”“骚扰”“诽谤”“散布隐私”明确为家庭暴力。明确通过网络等手段实施有关侵害行为的,也是家庭暴力。
亮点二:反家庭暴力实行社会共治,发现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应当及时报警。《办法》多个条款分别对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反家庭暴力的职责和义务做出规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劝阻,对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亮点三:构建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综合预防体系,预防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办法》分别围绕加强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开展业务培训、推进信息资源建设和共享、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等内容,明确了各有关方面的职责。其中,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要求学校、幼儿园对学生、幼儿开展自我保护意识宣传教育。
亮点四: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联动工作机制,重大、社会影响恶劣案件要共同处理。《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联动工作机制的职责。要求首接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受理、跟进和转介工作;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重大家庭暴力案件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处理。
亮点五:完善强制报告制度,扩大保护对象和报告主体。将因年老、残疾、重病、受到强制、受到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员纳入保护对象,增加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作为强制报告主体。
亮点六:规范公安机关接处警,“四种情形”应当出具告诫书。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将家庭暴力警情纳入“110”接处警工作范围,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作出警记录,并做好制止家庭暴力、收集证据、查明基本事实、协助救助、进行伤情鉴定、协助庇护、告知受害人享有权利等工作。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家庭暴力行为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符合“未能取得受害人调解的”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告诫书。
亮点七:丰富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可以申请多项保护措施、法院分批多次作出。《办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禁止令”“远离令”“迁出令”等。规定申请人申请多项人身保护令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分批多次作出。
亮点八:专章规定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临时庇护场所要保护受害人隐私。重视对受害人的救助,设立“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专章,从临时庇护、社会救助、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环节,为受害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立体式的救助帮助。
亮点九:完善家事调查制度和律师调查取证制度,推动解决举证难问题。明确在家庭暴力民事诉讼中,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委托律师依法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亮点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明确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记者 黎慧莹 通讯员 粤妇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