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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咬人手指硌掉牙索赔2万元,法院:正当防卫不用赔

时间:2021-12-07 15:30:32  山西晚报  

 咬了别人的手指,说把牙给硌掉了。种牙花费2万余元,对方需要担责吗?12月4日,据山西省高院消息,一件因为争吵引发的斗殴,原告起诉要求赔偿损失2万元,经法院审理,原告伤情为轻微伤,被告的防卫行为属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争吵斗殴硌掉牙

2019年,老张和老刘在同村村民家中办喜事时发生争吵,撕扯过程中老张掉了一颗门牙,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之后,老张又到某口腔医院种了牙,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因此,老张将老刘诉至高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老刘赔偿其损失2万元。

而被告老刘表示,那天,老张酒后冲到礼桌前朝自己头部猛打一拳,又过来撕扯自己。老刘说,当时,自己左手拿着6000元礼钱,用右手阻拦。不想,被老张拖住右手并咬住了右手大拇指,自己便扔掉手中的钱,将右手从老张嘴中拖出。之后,老张就被在场的村民拉开,有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可以证实。

针对老张提出的赔偿要求,老刘表示,老张的门牙不是在事故现场掉落的,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法院判定不赔偿

高平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老张酒后谩骂、殴打他人,是对他人的不法侵害。老刘为免遭伤害,在此情形下,用胳膊和手阻挡是当时本能的反应,也是正当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经鉴定,老张的伤情为轻微伤,老刘的防卫行为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承担民事责任。老张在没有相关医嘱的情况下去种牙,对其自行扩大的医疗费等损失理应自行承担。故对老张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判决老张赔偿老刘医疗费、交通费共计99.1元,老刘预缴的诉讼费由老张承担。

一审宣判后,老张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法典这样解释

据了解,近年来,正当防卫成为了社会的关注热点,屡屡成为刑事领域的“热搜”。主审法官这样解释,《民法典》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成立有以下条件:有不法侵害发生且正在进行,必须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且不能超越一定限度,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者本人,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坚决予以认定。

实践中,当遭遇侵权或违约时,有人认为自己是守约方或者受害方,存在“不计成本”扩大损失的情形,并希望对方予以赔偿。对于此种情况,法律赋予的是“适当”“合理”的补救,任意甚至恶意扩大损失,最终买单的可能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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