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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溪区刘家司法所:帮助6位农民工追回8万余元工钱

时间:2020-01-10 10:39:15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  陈永松 郭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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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陈永松 郭晖) 近日,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刘家司法所成功化解一起拖欠农名工工资纠纷,帮助6位农民工追回8万余元工钱。

2019年12月6日,刘某、李某等6人来到刘家镇人民政府,反映其从2013年至2015年在某公司务工,该公司拖欠其工资至今未付,拖欠工资数额从几千到上万元不等。期间,多次找到村委会、该公司协调,但是都没有调解成功。

接此案件后,刘家司法所立即联系村委会、该公司,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该公司负责人舒某辩称,一方面,刘某、李某等6人是在朱某经营该公司期间务工,舒某是从2018年1月接手经营至今,工资应由朱某支付;另一方面,刘某、李某等6人没有书面依据,证明其在2013年至2015年在该公司务工,也没有依据证明该公司具体拖欠数额,拒绝支付刘某、李某等6人被拖欠的工资。而刘某、李某等6人则认为,这些年一直找不到朱某,虽然公司换了负责人,但是公司名字没有变,所以应当找该公司支付。双方各执一词,态度坚决,第一次调解,双方当事人不欢而散。

第二次调解,面对第一次调解双方当事人提出的种种疑问,调解员耐心向双方当事人“讲法理”,并采用“背靠背”的方式,做思想工作,提出合理的建议,对刘某、李某等6人一方:找到当时务工的依据和工资表;对舒某一方:双方公司转让换法人前原公司拖欠工资,但转让时没有说明是否拖欠工资与债务,《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由于转让方对于原公司的债务问题有所隐瞒或者债务数目不清,则所有的债务应该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议之后共同承担,如果刘某、李某等6人能够证实,在现在无法找到朱某的情况下,那么舒某应当先行垫付刘某、李某等6人被拖欠工资。通过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讲解劝说,双方态度都有所改善,刘某、李某等6人同意尽快找到依据,舒某也同意先核实工人信息、工资再协商。

第三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舒某核实刘某、李某等6人务工信息和工资后,同意代为垫付朱某拖欠刘某、李某等6人农民工工资,并在三日内完成转账支付,同时双方也约定,舒某向原经营者朱某追偿该垫付款时,刘某、李某等6人有责任作证并提供相关证据协助追偿;若有证据证明原经营人朱某在经营该公司期间未拖欠刘某、李某等6人的工资或拖欠的工资额少于该公司垫付金额,该公司多垫付给刘某、李某等6人部份,视为其向该公司的借款,刘某、李某等6人应当从有证据时立即偿还多领部份,并支付利息(利息本金为多领部份;利息标准为年利率20%;利息计算时间从收到垫付款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日前,当事人双方已到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司法确认。

该案虽然得到成功化解,但是刘家司法所并未就此止步,刘家司法所将继续做好春节前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把农民工服务保障落到实处,确保春节前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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