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包海燕 卡迪尔叶·吐尔孙)为切实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新疆莎车县法院执行局的法官不辞辛劳,在办理吐某与喀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某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过程中,数日来多次前往吐某的果园了解案情并进行调解。为了能让当事人享受到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已是深夜莎车县法院执行局办公室的灯仍然亮着,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案件最终得以顺利执结。
2016年3月份,长期从事林果业的吐某,购买了喀某的化肥,而化肥是喀某向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某肥业有限公司购买的。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化肥质量问题,导致吐某的果园减产,双方发生争议。吐某在多次向喀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某肥业有限公司索赔无果后,将喀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及某肥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过程中,将喀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及某肥业有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判决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在获得胜诉判决后,三被告均未主动履行赔偿责任,吐某无奈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在了解案情后,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多次进行释法宣教,耐心给作为被执行人的民营企业业主宣传国家法律法规,为他们指出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风险,让他们明白,现在是法治社会,不管干什么,都要遵守法律,更要讲诚信,如果不讲诚信,生意是做不好的,即便暂时能取得一些利益,那也是不能长久的。最后,三被告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在法官的主持下,各方当事人达成谅解并形成和解协议并当即履行案款140732元。对这样的结果,申请执行人吐某感到非常满意,他说:“有国家的法律保护,有人民法院公正执法,今后我的果园一定会越来越赚钱的”。 |